“公益”为后起词,五四运动后方才出现,其意是“公共利益”,“公益”是它的缩写。五四运动前,是没有或者很少有“公共利益”这个概念的。最早的大家用例见于鲁迅的文章。鲁迅 《准风月谈·外国也有》:“只有外国人说我们不问公益,只知自利,爱金钱,却还是没法辩解。” 洪深 《少奶奶的扇子》第一幕:“ 王太太有两位姓张的内侄女,很热心公益,在 霞飞路一个什么妇女改良会尽义务。” 西方的教科书里常常提及:公益是一门实践的学问。公益(Istis1ah)也是伊斯兰教法专用语。马立克教法学派辅助立法、司法原则。阿拉伯语“伊斯提斯拉赫”的意译,原意为“公共利益”或“福利”,亦称“麦斯莱哈”(Maslahah)。指法学家在创制律例、教法官在审理案件、决定法律适用时,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,可不拘泥于法律词句,而采取灵活变通的方法、原则,以求得更公正的结论或判决。例如,为了维护社会治安,使人们能够安居乐业,可以不受同态复仇原则(基萨斯)的限制,而将情节恶劣、手段残忍但只谋杀一人的合伙杀人犯全部处以死刑。此方法、原则系对公认的类比方法一种有条件的保留,只限于特殊情况下运用,它反映了重视当地民俗习惯的古代麦地那法学派的司法传统。 现代的公益,是人人参与的公益,不管是个人还是集体,人们通过各种公益活动、公益基金、公益网站等途径,通过直接参与、捐赠、公益广告、公益歌曲等方式参与到公益中来。在中国古代,倡导日行一善,就是每天做一些我们力所能及的事情,帮助更多的人,让社会更加美好和谐。现代的公益,是结合信息化技术,通过网络的传播,人们通过网络参与公益活动,公益起点网实现这个功能,真正实现高速,面广的效果,通过各个地方各种人的协作,让世界更美好。
编辑本段公益组织及非营利组织含义的理解
社会公益组织,一般是指那些非政府的、不把利润最大化当作首要目标,且以社会公益事业为主要追求目标的社会组织。早先的公益组织主要从事人道主义救援和贫民救济活动,很多公益组织起源于慈善机构。西方一些学者把公益组织统归于非政府组织,我国一些学者则把它称作第三部门或非营利机构,以区别于政府组织和企业组织等。 关于社会公益组织的概念,目前还没有一致的、普遍认可的定义。较为普遍的看法是,社会公益组织是一种合法的、非政府的、非营利的、非党派性质的、非成员组织的、实行自主管理的民间志愿性的社会中介组织,其主要活动是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和解决各种社会性问题。 NPO,非营利组织或非牟利机构(Non-Profit Organization,NPO)是指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,它的目标通常是支持或处理个人关心或者公众关注的议题或事件。非营利组织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,从艺术、慈善、教育、政治、宗教、学术、环保等等。非营利组织的运作并不是为了产生利益,这一点通常被视为这类组织的主要特性。然而,某些专家认为将非营利组织和企业区分开来的最主要差异是:非营利组织受到法律或道德约束,不能将盈余分配给拥有者或股东。因此,今日社会中,非营利组织有时亦称为第三部门(the third sector),与政府部门(第一部门)和企业界的私部门(第二部门),形成三种影响社会的主要力量。 NGO,英文“non-governmentorganization”一词的缩写,是指在特定法律系统下,不被视为政府部门的协会、社团、基金会、慈善信托、非营利公司或其他法人,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。 非政府组织(Non-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,缩写NGO)是一个不属于政府、不由国家建立的组织,通常独立于政府。虽然从定义上包含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,但该名词一般仅限于非商业化、合法的、与社会文化和环境相关的倡导群体。NGO通常是非营利组织,他们的基金至少有一部分来源于私人捐款。现在该名词的使用一般与联合国或由联合国指派的权威NGO相关。而大多数非政府组织(NGO)都会是非牟利(非营利)组织(NPO - Non-profit Organizatio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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